——从律师的角度看
2004年2月至4月期间,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严重影响了下游成都、资阳等五个城市的工农业生产用水和人民生活,直接经济损失达2.19亿元。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公司民事赔偿约1180万元,行政处罚100万元,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环安处处长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是每个企业应当恪守的准则,否则企业将可能遭遇环境纠纷,并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法律风险。本文以沱江特大污染案为线索,从律师的角度概览企业的环境法律风险及其预防。
一、环境法律风险概览
(一)民事赔偿风险
民事赔偿风险主要源于环境侵权。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侵权形态有多种,比如排放废气、恶臭造成的大气污染;排放污水造成的水质污染;此外还有噪音污染、光污染、振动污染、放射污染、土壤污染,以及对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侵害等。发生环境民事纠纷后,解决方法包括自行协商、请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诉讼等。对企业来说,有效而合理地运用协商、调解的方式更能保护被损害方的权益,并且能降低企业解决纠纷的成本,减少企业在社会上的负面影响。
污染企业的民事赔偿范围主要包括:
1、 财产损害的赔偿
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企业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致其经济利益之损失。对环境污染行为而致的财产损害各国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即必须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换言之,既要对现有的财产的直接减损进行赔偿,也要对正常情况下实际可以得到的利益进行赔偿。对这种财产的赔偿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折价赔偿;二是实物赔偿。对于直接损失既可实物赔偿,亦可折价赔偿。但对于间接损失,只能采折价赔偿方式。
2、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指企业污染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健康权等的侵害,并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具体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3、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污染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如受害者因住宅附近有噪声污染而致神经衰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0日正式作出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详细规定。《解释》显然适用于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环境侵权中受害人所受之精神折磨、痛苦表现尤甚。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企业应重视环境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相比,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第一,环境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污染行为呈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结束之时起算。
第二,环境民事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通常为企业)否认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之所以在环境民事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是因为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十分困难,如果实行原告举证无异于剥夺受害者的胜诉权,相反,原告只要证明其遭受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即可。因此,企业承担相对较重的举证责任。
第三,因果关系推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即排污企业不能证明自己与环境污染危害无关,如污染受害者自身行为所致、第三人原因所致、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等,就推定因果关系存在,企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行政违法风险
环境行政管理是我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实现环境管理权的重要途径,在现实生活中对企业产生着巨大的影响。企业在生产前、生产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有更为严格的环境标准的,还应当优先遵守地方标准。
199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等。
2006年5月1日新《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着重规范了沪上企业排污行为,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企业面临着比过去任何时候都高的环保要求。具体来说,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以避免行政违法的风险:1、企业具有建设、运行和管理环保设施的义务;2、企业的排污口与雨水口必须分开;3、企业具有报告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义务;4、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该期间排污最多不超过法定标准的一倍。
(三)刑事犯罪风险
企业的刑事犯罪风险泛指企业违法、违规操作引发污染事故后,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近年来我国多个大型企业屡屡出现环境刑事案件,比如四川沱江污染案中川化股份公司、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中的吉化双苯厂等,企业应当引以为戒。
97年《刑法》第六章第六节总共规定了九条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主要罪名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占用农地罪、非法采矿罪等。这些犯罪均属单位犯罪,采用双罚制。即单位触犯这些罪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应的条款处罚。
二、企业预防环境法律风险的主要措施
防火胜于灭火。企业环境法律风险的预防有两大正面效应:一是预防环境法律风险的成本远远小于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成本;二是采取预防措施、可以加强企业环境管理,有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
从总体上说,预防环境法律风险的措施是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增强企业环保素质。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 加强企业的环境、健康、安全法制建设。
国外大型跨国公司一般都设有EHS部(环境、健康、安全),专门负责企业生产技术工艺、企业劳动人员、企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制宣传与培训,是企业加强自我监管和对外展示的良好平台。
当然,并不是说设立EHS部门后就万事大吉,关键在于企业切实地遵守了国家环保法律法规、遵守了地方性环保法规规章。将这些法律规定落实到生产、管理、销售等环节中,使得企业不受环境污染等因素的羁绊。
(二)塑造顺应当代国际环保潮流的绿色营销观念。
绿色营销是清洁生产的延伸。企业开展绿色营销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一要树立环境资源的价值新观念;二要企业主动承担环保的社会责任,加强自我环境管理,进行清洁生产,将环保纳入企业的决策要素中去;三要企业加强国民的绿色宣传教育,普及绿色消费知识。这对我国绝大多数企业而言,无疑在经营观念上需要进行一场绿色营销的革命:企业在制定市场营销方针时,不仅要考虑其自身利益,而且还要将消费者的需要与满足以及公共利益考虑在内,使三者得到有机的结合和平衡,这是企业适应社会发展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全新营销观念,也是企业从自身生存与发展大计出发,适应国际环保潮流和国际市场导向的理性选择。
(三)研究并使用环境管理工具
企业自我约束行为离不开一整套实用的环境管理工具,包括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方针、环境指标、清洁生产、环境审计、产品生命周期评估、环境成本评价系统、环境标志、环境报告等。
以ISO14000标准为例。我国已经入世,入世意味着对外贸易的关税壁垒将要消除,但随之而来的是技术壁垒问题。近年来的国际贸易动向表明,经贸关税壁垒正逐步向环境壁垒转变,把环境标准准入条件作为贸易谈判焦点,把环境保护要求演变为新的非关税壁垒。ISO14000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巨大。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将为企业,尤其是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避免绿色壁垒,并逐步消除绿色壁垒,提供了一条新途径。如果说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已成为国际市场的“准入证”,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则成为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因此推动ISO14000的实施和发展将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行业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再如企业环境报告,对我国企业而言,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企业环境报告是企业对环境承诺的一个非技术性的概要、说明和报告。在国外,企业通过编制和发布企业环境信息状况的报告来树立企业良好的绿色形象,改善企业同社会公众、政府的关系,增进企业的环保责任。环境报告已被国外包括通用汽车、IBM、摩托罗拉等知名企业在内的许多企业普遍采用。我国企业应积极吸纳并推广国外关于环境报告的先进经验,提升企业的环境素质,降低可能遭遇的环境法律风险。
三、律师如何帮助企业规避环境法律风险
律师不仅是消防栓,用于预防风险,同时还是灭火器,用于解决纠纷。
律师,尤其专业的环保律师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环境资源法律服务,能够降低企业的运营风险,带动经济效益已以及创造综合的社会效应。具体而言,律师在规避企业环境法律风险的作用包括:
(一)提供环境法律咨询意见
律师可以接受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有关环境保护法律问题提出的咨询,依据自己所掌握的环境资源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专业知识予以解答,并可以出具法律意见书。比如某国外投资商欲在上海市开办电镀企业,律师可以为其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内容包括企业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施工验收、环境设施的运行管理等意见。
(二)担任企业环保法律顾问
律师可以接受聘任,担任企业的环保专业法律顾问,宣传环境资源法律知识,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有关环保法律建议和意见,帮助企业自觉遵守环境资源法律、法规,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发生,为企业减少损失;结合国家清洁生产政策的实施,为企业在招商引资、技术改造、生产经营等方面提供清洁生产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逐步实行“循环经济”生产方式。
律师可以接受聘任,担任环保产业经营单位的法律顾问,提供环保政策、法律依据,为企业经营活动保驾护航,依法维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帮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三)提供建设项目专项环保法律服务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活动中可以提供以下专项法律服务:
1、为各类投资项目提供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见。
2、为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的立项、签约和履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3、为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污染防治提出法律建议。
4、协助企业起草、审查、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
(四)代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
接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人(一般企业)的委托,代理应诉,包括答辩、反诉、出庭、和解谈判、上诉等。
(五)代理环境行政听证、复议、诉讼
律师可以接受与环境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法人的委托,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等环境行政许可代为提出听证申请,提供环保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代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也可以接受环保部门的委托,参加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会。
代理因环保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企业法人提出环境行政复议申请,并担任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代理环境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参与行政诉讼,包括起诉、出庭、上诉、申请执行、请求赔偿等。
(六)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刑事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第338条-346条)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类刑事案件需要既熟悉刑事诉讼业务又具有环境资源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参与办理。律师可以接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
1、接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企业)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2、接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企业)、被告人(企业)的委托 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3、接受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被害人(企业)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综上,企业可能遭遇的环境法律风险包括民事赔偿、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这三种风险往往同时出现,也就是说,一旦企业出现了重大环境污染或者资源破坏行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以及人身损害后果,必然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这将对企业造成重创甚至毁灭性打击。因此,企业有必要提早知悉企业可能遭遇哪些环境法律风险,并加强企业环境管理,从而降低企业的商业风险。在这个过程中,专业的环保律师有义务及时为企业当事人提供环保法律咨询意见或者其他处理对策,帮助企业成功规避环境法律风险,促使企业实现经济、环境与社会效益的“三赢”。
(本文系作者在青浦出口加工区政策培训课上的讲稿2006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