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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条例》正式实施
关闭窗口 日期:2006年9月4日21时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姬钢 编辑:eplawyer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步入了法制轨道。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陈建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的增长也成跨越式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有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流失。

  《条例》规定: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有关的工作。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和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对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批准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负责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并代表中国政府履行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

  《条例》规定,禁止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规定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同时规定,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规定限制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09-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