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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八千元是否属违法所得?
关闭窗口 日期:2006年8月1日13时 来源:摘自《环境污染受害者权益保障》百例解析 作者: 编辑:陈宏譞

[问题62]

这八千元是否属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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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62]

地处浙江省衢州市境内的某塑胶有限公司,由于生产装置检修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失效催化剂,其所更换下来的报废失效催化剂属危险废物。依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罚。陈某得知这一消息后,为牟取个人经济利益,通过一熟人介绍之后与塑胶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2002920,陈某以虚构的“常山精细化工厂”的名义,与塑胶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回收处理废催化剂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塑胶有限公司每年的报废失效催化剂委托陈某的“常山精细化工厂”进行全权处理;陈某在废催化剂处理过程中所造成的费用和对环境污染产生的后果,和塑胶有限公司无任何连带责任,塑胶有限公司按每次所谈妥的费用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陈某;陈某应向塑胶有限公司提供相关的国家颁发的环保处理许可证;陈某应严格遵守国家所规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另外,双方对废催化剂的数量、回收处理费用(单价)等问题达成了口头协议。在签订协议之前,塑胶有限公司并未对陈某的“常山精细化工厂”加以资格审查。协议签订后,陈某亦未向塑胶有限公司提供相关的国家颁发的环保处理许可证书,而塑胶有限公司就将废催化剂交由陈某处理。同年10月,陈某在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又无实际处理废催化剂能力的情况下,擅自将塑胶有限公司交给他的1938吨废催化剂运至峡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东村,埋在该村天巷岭梨铺山尖处。陈某又于20031月和3月先后共两次将塑胶有限公司的2244吨废催化剂倾倒在衢州市柯城区沟溪乡洞头村的废弃矿井中。尔后陈某谎称“已妥善处理”,到塑胶有限公司领取回收处理费,合计人民币26 040元。但公司仅支付给陈某18040元,暂扣8000元。公司财物中对该笔费用已全部做了应付款处理。陈某违法处理固废危险物品,给周围环境造成了污染。衢州 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后,遂于200346日立案查处。期间,塑胶有限公司得知衢州市环保局立案查处的情况后,在市环保局查处之前,从陈某处将已支付的回收处理费18040元如数追回。衢州市环保局经过调查取证,认定陈某和塑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故依法对陈某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的26 040元,罚款5 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塑胶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着两个焦点问题值得探讨:一是所没收的数额问题;二是塑胶有限公司收回固废处理费这一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
法律分析]

首先,陈某和塑胶有限公司是该起环境污染案的共同加害主体。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明 确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的经营活动。”根据环保部门所查证据表明,陈某和塑胶有限公司均违反了该法律。因此,两者是该案的加害主体已无疑议。其次,没收违法所得的问题。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第65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 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案中的加害主体之一陈某,主观上是为了获取个人的经济利益,客观上无经营处理危险废物许可证的资质及能力,在取得该公司的危险物品(催化剂)以后,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骗取了该公司的固废处理费,计26 040(其中8 000元暂未领取),并直接造成环境污染。从上述主管情况分析,陈某所取得的该笔款项,显然属于违法所得。至于8 000元暂未领取的固废处理费,其所有权依照双方协议规定已经转移给陈某,而且塑胶有限公司财务上也已做了应付款处理。只不过是形式上暂时存放在该公司而已,因此,作为违法所得,应依法一并没收。塑胶有限公司是产生危险废物的法人单位,原本应依法处理固废问题,但未对陈某是否具备经营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和能力进行了解,就将本单位危险废物任意交给一个无资质的个人处理,并支付了处理费用,这就促成了陈某的违法行为得逞,事实上又造成了环境污染,显然应承担法律责任。关于塑胶有限公司在案发后私自从陈某处收回固废处理费的行为问题,笔者认为,于法无据,这是一种无效行为。一是在本案的协议中,虽然有“陈某应严格遵守国家所规定的各项法律法规”的条文,但是并未明确:陈某若违约可收回所支付的费用,何况这份协议本身就是一个无效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无法律效力的,因此其行为无合法依据。二是该行为在案发后,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已经立案,其没有权力收回违法所得(已支付的固废处理费18 040)。塑胶有限公司的行为是无法律依据的行为,也是无效的行为,所收回的18040元属非法所得,应予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