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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两全其美”办法是否合法?
关闭窗口 日期:2006年8月1日11时 来源:《环境污染受害者权益保障》百例解析 作者: 编辑:陈宏譞

[问题64]

这样的“两全其美”办法是否合法?

[
典型案例64]

湖北某市郊有一垃圾处理站,由于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多年来一直是该市里“被遗忘的角落”。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该站的位置逐渐发展成为该市市中心的黄金地段,于是该站的业务活动也逐渐增多起来,特别是每天都要接待大批的愿出高价租用该垃圾站改作他用的人。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该站领导经过几次开会研究,终于想出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一方面将该站高价出租,另一方面将所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位于市郊的某一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填埋。垃圾处理站的这一做法合法吗?

[法律分析]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2条规定:“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处理站将城市生活垃圾倾倒在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填埋,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该法第40条规定:“禁止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垃圾处理站未经任何部门同意,擅自关闭垃圾处理站改作他用,同样也违反了法律这一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0条规定:“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根据此规定,群众如举报垃圾处理厂的违法行为,可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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