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65]
污染企业无力赔偿受害者怎么办?
[典型案例65]
青海某化工厂建于1988年,工艺、设备不合理处达221项,当初预算2 040万元,实际投入6 617万元,超出预算224%,到2000年加上银行贷款利息,企业已负债1.1亿元。该厂没有做环境影响评估,不执行“三同时”,没有履行任何环保手续即擅自施工上马,其产品主要是化工原料红矾钠,年设计能力1 800吨,但实际前前后后只生产了2000吨。厂子虽未见效益,但却产生了严重的污染后果,给当地群众带来了无限灾难。调查发现,自该厂投产以来,该厂周围的地下水被严重污染,泉水、井水变成了黄色,黄水所到之处,青蛙、鱼类全部死亡;用黄水浇地,则青苗枯黄,粮食减产;流入草原,则木草枯死,牲畜出现拉稀、眼瞎和突然死亡等现象;人饮用后出现鼻口干、流鼻血等现象,经环保部门检测,附近河水中六价铬含量超过国家标准499倍。当地群众多次反映、申诉,均得不到有效解决。化工厂也无力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应当找谁赔偿?
[法律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62条规定: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化工厂污染的扩散固有其企业行为的原因,即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未进行“三同时”建设等,但该厂投产至2000年,已达12年,群众多次反映和申诉,如果当地环保部门能够认真、及时地履行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也不至于这样严重。但当地群众多次反映、申诉,环保部门却对如此重污染的企业未采取任何行政措施,致使该厂污染不断,最终严重地破坏了这个地方的生态和人们的生存环境。对此环境保护部门应负监管不力、怠于职守的主要责任。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8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且“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负债1.1亿元的化工厂,已无力进行环境污染的治理,更没有财力给予当地受害者以必要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有权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给予受害者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