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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购销“进口废纸”行为如何定性?
关闭窗口 日期:2006年8月1日10时 来源:摘自《环境污染受害者权益保障》百例解析 作者: 编辑:陈宏譞

[问题70]

李某购销“进口废纸”行为如何定性?

[
典型案例70]

李某在承包北京市平谷区某造纸厂期间,因缺少造纸原料,于1995910月,从中国远洋运输公司集装箱总部购买进口纸(实为生活垃圾)6394吨。后李某在组织人力对该批废纸分捡过程中,发现其中混杂大量垃圾,但其未向有关部门反映,而非法销售100余吨,非法牟取经营额人民币10万余元。经群众揭发,环保部门立即组织了调查。据北京市环保监测中心取样分析这批所谓“进口废纸”杂质含量超过50%,杂物10余类,主要有大量的塑料垃圾、卫生间废弃物、易腐有机物、一次性注射器、废药瓶、废医用手套等危险和性质不明的废物。此外,还发现大量毒菌和活的虫体,并散发浓烈恶臭,使人不能靠近。对李某购买“进口废纸”然后又大肆销售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第339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固态废物是指具有一定形状、体积,具有一定空间的物体,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产垃圾和危险废物等。半固态废物是指一些未纳入废气、废水管理范围的高浓度液体或混合状物质,如在工业生产建设中产生的污泥、废油、废溶剂、废沥青以及在城市生活和其他生活中产生的下水道污泥、厨房垃圾、人畜粪便等。显然,李某购买的纸属于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擅自大量销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理。”

根据此规定,对李某除以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定罪处罚外,还应当追缴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