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南海酒店拒交排污费受处罚案——析论排污收费制度
[案情简介]
某市南海酒店是中外合资企业,该酒店在经营活动中,每月排放污水9945
吨,所排污水COD平均为538.5毫克/升,均超过排放标准。1995年9月以
来,在市环境监理所多次派人、去函催缴的情况下,仍拒不按规定缴纳超
标准排污费。‘
南海酒店陈述其拒缴的理由是:第一,该酒店的污水是先通过市政管道排入
污水处理厂,然后才排放入海的,因此该酒店的污水并非直接排入环境,不
应收费。第二,该酒店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经其集中处理,并已向其交纳
了一定的费用,在此基础上又收取超标排污费已造成了重复收费,加重了企
业负担。第三,环境监理所在酒店排污管口采样测定污水污染值作为超标收
费的依据,但实际上污水又排入污水处理厂经过了集中处理,无论怎样,污
水所含污染物含量都会因集中处理后而有所下降,因此,在排污口测定的污
染物含量忽略了所经过的污水处理过程,这是不合理的。第四,南海酒店属
中外合资企业,对是否应缴费有不同意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需要一段时
间,这段时间不应算在拒缴时间内。
市环境保护局在认真研究分析南海酒店所陈述理由的基础上,调查了污水处
理厂等有关单位,经研究认为:第一,南海酒店的污水虽经污水处理厂集中
处理后而间接排入海洋环境,但经市政管道和污水处理厂只是污水排放入海
的途径,并不能因此而认定为属间接排放而免除治理污染的责任。第二,污
水处理厂是为了集中处理工业区的生活污水,改善投资环境而兴建的。目
前,它的主要功能是接纳工业区的生活污水,对工业废水要求达标后方能排
入。经调查,污水处理厂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很低,远远低于治理污水费
用和超标排污费具有市政设施有偿使用性质,其用途主要是维持和保证污水
处理厂能正常运转。治理污染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南海酒店不能因其已
向污水处理厂交纳了一定的治理费用而将治理污染的义务移交给污水处理
厂。第三,鉴于目前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主要是接纳和处理工业区的生
活污水和已经治理达标的工业废水,南海酒店将其未经处理的超标废水排入
污水处理厂,本身就违反了污水处理厂的规定,虽然仅就南海酒店的废水而
言,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其污染物可能会有所降低,但就整个进入污水处
理厂的污水而言,会影响其他污水的处理效果。另外,污水处理厂目前还只
是靠市政拨款而筹建并保证其运转的市政公用设施,显然其本身并不能负起
治理污染的责任。因而,在南海酒店排污口采样测定其污染物的含量是合
理的。至于南海酒店所陈述的第四点理由,环保部门认为这只是企业本身的
内部事务,并不能作为拒缴排污费的理由。
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和<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对南海酒店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并限期缴纳超标
准排污费和滞纳金人民币22000元和港币125000元。最后,南海酒店履行了该
处罚决定。①
[法律问题]
(1)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作用。
(2)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内容。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第28、35条。
[法理和法律分析]
1.排污收费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对超标准排
放污染物和向陆地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排污
收费制度又称征收排污费制度,是指有关征收排污费的目的、依据、范围以
及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排污收费制度是利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一项法律制度,自20世纪初在德
国产生以来,已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20世纪70年代初其被世界经济合作与
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确定为污染者负担原则,在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得
到了程度不同但较为广泛的运用。这项制度能够为进一步消除污染以及技术
进步提供持续不断的压力并刺激创新,因而更加有利于预防性环境政策和可
持续发展的实现。征收排污费是最重要的经济手段,它体现的是污染者负担
的原则。排污收费的范围、标准、方法、收费的使用等具体规定各国不尽一
致。美国、日本、英国和德国的通行做法是,排污费主要应用于污水和噪声
的控制,排污收费,超标违法并加重收费。此外,美国还对固体废弃物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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