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造纸厂将污水排入青衣江,四川省乐山市25万人喝不到干净水。对此,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别涛处长说,国家有必要完善环境民事公诉立法,明确赋予检察院以环境民事公诉权,并规定具体的诉讼程序和规则,使检察院能够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中国青年报》1月12日)。
在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的今天,赋予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讼权,显得很有必要并且急迫,这种公益诉权,应当包含两种诉权。
首先是环境民事公诉权,也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对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因为民事诉讼强调原告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而环境污染事件损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在一些案件中,即使一般公民有诉权,但因其面对的污染企业财大气粗,公民常会因自己势单力薄而不敢起诉;再加上环境行政部门的执法手段有限,往往又缺乏强有力的行政强制手段,致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如果赋予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诉权,一方面可以克服上述问题,另一方面也可让污染企业付出更多的代价和接受更多的制裁。
其次,是环境行政公益诉权,也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对环境行政部门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环境行政部门由于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有时对一些重大的环境破坏或污染事件不处罚或处罚畸轻,而普通公民和法人也存在没有诉讼资格或不敢、不能诉讼的问题。因而,赋予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权,一方面是督促环境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能更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在国外,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权成为一种惯例。在法国,检察机关以“代表社会”的名义,可以以“主当事人”或“从当事人”参加各类公益诉讼;德国确立了行政诉讼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检察官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可代表联邦或地方独立提起或参加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
事实上,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也在逐步摸索着进行环境公益诉讼。2003年,山东省乐陵市检察机关就对范某非法炼油污染环境提起了民事诉讼。同年,四川省阆中市检察机关对群发骨粉厂侵害环境一案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是,这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摸索暂时还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而且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摸索上更是一片空白,这些问题都阻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进一步推行,使得对环境保护不够有力。
在此,我们吁吁,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权,利用刑事、行政、民事等各种手段,调动社会一切力量来保护环境,让乐山市25万人喝不到干净水这样的恶性事件不再上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