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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污染渔场的损失谁来赔偿?
关闭窗口 日期:2006年8月1日15时 来源:摘自《环境污染受害者权益保障》百例解析 作者: 编辑:陈宏譞

  [问题59]

  

硫酸污染渔场的损失谁来赔偿?

  [典型案例59]

  个体司机李某驾驶从A县造纸厂购买的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解放牌汽车,从B县第四化工厂装运9.8吨浓度为95%一98%的硫酸。在途经C县某地段时,车辆翻入稻田里,致使少量硫酸外泄。化工厂押运员廖某见状便在田中挖开一条水沟,将溢出的硫酸排入溪水之中。第2天,廖某雇请C县汽车运输公司的吊车,起吊肇事车辆和硫酸罐,作业时由于仅挂吊硫酸罐上的吊环,未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吊环不堪重负而断脱,使硫酸罐坠落在稻田里,并震脱罐盖,大量硫酸泄出,通过排水沟流入溪中,注A附近渔场,污染渔场水面达600余亩,渔场损失达21.6万元。经查明,肇事司机李某、押运员廖某都未按国家规定经过专门训练,李某只有实习执照,没有取得运输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准运证。廖某也未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押运化学物品的押运证。运输公司的吊车司机也未经过必需的特种培训和考核。污染事故发生后,渔场囚向有关责任人索赔未果,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渔场应当以谁为被告?

  [法律分析]

  渔场应当以化工厂、李某、造纸厂和运输公司为被告。我国《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该法第32条规定:“运输化学危险物品,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化工厂与个体司机李某、运输公司在硫酸泄漏事故中,均没有遵循有关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由无押运化学品资格的廖某押运,由无正式驾驶执照且无化学物品准运证的李某开车,由未经专门安全培训的吊车司机轻率起吊翻车,在起运、押车、运输、紧急事故的处理等方面,都违背了法律规定,最终酿成危险化学品硫酸外泄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此规定,李某、化工厂、造纸厂、运输公司在本案中均负有责任,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