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60]
污染转移是怎么回事?
[典型案例60]
沈阳冶炼厂为转移有毒污染物,在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与无处理能力的鸡西化工局劳动服务公司驻绥芬河办事处签订了处理有毒废渣的协议书。1992年10月和1993年5月,沈阳冶炼厂两次向鸡西市梨树区转移含有三氧化二砷(砒霜)等10多种有毒物质332吨,由鸡西市化工局劳动服务公司驻绥芬河办事处王某等人,将废渣倾倒在距穆棱河约200米的梨树公路旁、梨树白酒厂等四处。经黑龙江环境监测中心站和省环境科研处所作的监督测评价结论,这一区域的污染物转移对穆棱河下游约20平方千米范围内的土地、植物、地面水、地下水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危害。其中,以土壤及植物受到的污染和破坏最为严重,残留在堆放地和附近的铜、镉等重金属污染超标平均为75倍,砷最高,超过标准含量103倍,废渣倾倒现场寸草不生,20厘米直径树木枯死26棵,地下裸露面积500平方米,地面植物受到较严重污染面积约7公顷,污染深度10~140厘米。地表水受到砷的严重污染,最高超标2800倍,不同程度地受到汞、铅、银的污染,最高超标分别为8倍、7倍和108倍。
在汛期,对供应鸡西市区50万人口的5号水源地造成严重污染,经化验,该水源三氧化二砷含量超标57倍。地下水不同程度受到砷和硫酸银的污染。经预测,在自然状态下,土壤净化需几百年、上千年的时间才能净化到原来的水平。地面植被恢复需要30~50年,地下水恢复需要31年。由于污染废渣数量大、污染物成分复杂,含量高以及重金属难降解性和砷的高毒性,造成污染程度大、危害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给这一区域的生态环境、社会稳定带来很大危险,对国家财产和人民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事实证明,这是一起由污染转嫁而引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那么,什么是污染转嫁呢?
[法律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之一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沈阳冶炼厂的行为属于污染转移。所谓污染转移是指污染由经济发达地区转移到经济落后的地区,由城市转移到农村。沈阳冶炼厂明知鸡西化工局劳动服务公司无任何处理毒性废物的能力,仍与其签订合同,目的在于其逃避治理污染的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认定为无效合同。
而且,沈阳冶炼厂不遵守有关危险废物转移申报登记规定,直接违反了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第3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和第51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规定。第64条第2项、第3项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此规定,沈阳冶炼厂和鸡西化工局劳动服务公司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根据以上分析,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以所有人的身份向沈阳冶炼厂和鸡西化工局劳动服务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