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环境新闻|法庭内外|非诉项目|学术探讨|法律文书|案例选编|政策法规|环保产业|长三角动态|环保法律论坛
你的位置:首页 > 法庭内外 > 民事诉讼 > 正文
本站搜索
阳光权是否有法可依?
关闭窗口 日期:2006年7月26日9时 来源:合肥晚报 作者: 编辑:eplawyer

  上期话题刊出后,有不少热心读者来信来电讲述发生在他们身边的阳光权问题,合肥叉车厂小区的张先生来电说他现在所居住的处所,阳光将被待建的高楼挡住,合肥教育学院住宅小区三幢楼的住户投诉地矿局宿舍楼挡住其居住阳光,热心读者周先生来电他所居住的药监局宿舍十号楼阳光被位于永红路龚大塘巷的新闻出版局的新建集资房遮挡。他们都希望通过我们的栏目请有关部门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法。

  

规划部门:日照达标与否有标准

  阳光权究竟有没有标准可依?带着问题我们采访了新站规划处的徐主任,了解到在国家住宅规范第11页中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表一):其中合肥属于第三类气候区中的中小城市参照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日照时间都是达到标准的。住宅之间的正面间距,在国家规范中也给出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如下表格(表二)中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住宅之间的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米。

  按理说,楼间距是建筑工程中一项重要指标,盖多高的楼,就该照规矩、按比例,留出相应的楼间距。但现实情况是,公民的采光权正遭遇维权的尴尬。就目前情况而言,采光权纠纷若想有一个圆满的结局,仅凭司法审判之力还不够。应当充分发挥法律事前预防和制止功能。居民可以查看新盖的大楼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符合该地区的容积率,如果不符合或没有经过审批,可以以上述理由到法院起诉,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是规划部门违规审批,居民可以对规划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但提起诉讼必须尽早,因为一旦大楼建起,即使规划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出于社会效益的考虑,有关部门一般也不会将建筑拆除。这样,居民们的采光问题还是无法得到实质上的解决。

  我国法律对公民采光权的规定,大多是从产权界定的角度而言,既明确了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采光权,邻人亦享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遮挡权,以此确定受害方的采光权是否被侵害。而对采光权的保障和补偿,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和细则。

  俗话说“万物生长靠太阳”,当然人也不例外,在日益强调住宅健康和建筑以人为本的今天,住宅采光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您的住宅日照标准达标吗?您了解规划部门对居民小区“阳光权”的解释吗?本期话题让我们共同关注“住宅阳光权”。欢迎来电来稿参与讨论。

· 朝南房间被挡成黑屋 居民频频追讨“阳光权”
· 呼吁为市民阳光权设赔
· 上海市阳光权有法律依据
· 南京出台办法保护阳光权 高楼别想“偷”阳光
· 采光权的经济分析
· 江苏检察官讨“阳光权” 状告南京市规划局
· 深圳出现首例状告规划部门的“阳光权”案
· 珠海百名业主争“阳光权” 状告市规划局
· 上海明文规定日照有效时间最少1小时
· 各地关于“阳光权”的规定
· 张柏明阳光权案
· 专家解读“阳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