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8日发布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建筑物的间距以及日照有效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它要求住宅建筑在符合规定要求之外,必须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2小时;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1小时。另外,小区内医院、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的“阳光权”也是住户可以享受的,规定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的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居住建筑的间距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对一般住宅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作出了差别性规定。
南北向的一般居住建筑,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倍。
南北向的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原规定无地区差别)。
东西向的高层居住建筑,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原规定为0.25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原规定为18米)。
日照有效时间
日照有效时间是根据建筑物朝向来确定的,建筑物朝向的角度超过日照有效时间表规定角度范围的,不作日照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