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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电产品因欧盟推行CE标志出口受阻案
关闭窗口 日期:2006年7月13日15时 来源:本站 作者: 编辑:eplawyer

 我国机电产品因欧盟推行CE标志出口受阻案

 ——析论环境标志

   [案情简介]

    CE标志是欧盟的新管理组织(NAD)规定所有欧盟地区产品生产或销售所必须具有的标志。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强制性认证标志,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种要求是欧盟法律对产品提出的一种强制性要求。CE标志最重要的功能是运用在医疗设备方面的管理,其他的管理规定涵盖:低伏特、轻压力容器、玩具、建筑材料、电磁相容性产品、机械、人身保护器材、电信器材、锅炉、民用爆炸物、娱乐器材。当产品经过测试成功能符合适用的管理条例后,产品就可附上CE标志。
     这一指令涉及的产品中许多是中国的主要出口产品。中国的机电产品,如收音机、电视、灯具的出口都居世界第一位,而且主要销往欧美、日本等国。自1996年1月1日起,欧盟各国海关有权拒绝未贴CE标志的产品入关。随着欧盟CE标志的实施,澳大利亚已开始实行类似做法,美、加、日、韩和中国台湾地区、英联邦也极有可能模仿欧盟的做法。这种连锁反应会使中国机电产品出口更加困难。
     欧盟实行CE标志认证后,已致使我国输欧电冰箱的出口额大幅度下降。据我国外经贸部公布,环境标志的广泛使用冲击我国40亿美元产品的出口。有关专家根据发达国家公布的绿色标志产品类别测算,我国受影响的出口产品额占对其出口总额的24.88%。但我国也有一些企业适应发展潮流,取得环境标志认证,并获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如青岛海尔集团生产的无氟冰箱率先获得欧盟绿色标志后,迅速占领欧美市场,在国内外享有极高声誉;济南小鸭集团生产的“小鸭牌”洗衣机1996年获得欧盟CE认证后,年订货量由1995年的5万美元猛增到1650万美元。这些都是我国企业突破绿色壁垒的典范。


[法律问题]


(1)环境标志概述。
(2)环境标志与WTO。
(3)环境标志对我国的影响及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


[法律依据]

(1)GATT第3条第1款、第20条(b)项、(g)项。
(2)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
(3)(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3条。


[法理和法律分析]

1.环境标志概述

    对于环境标志的定义有多种概括。国际标准化组织将环境标志定义为:印在或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宣传环境品质或特性的用语或符号。国内学者一般认为,环境标志是贴在商品外包装上的一种图形,它是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根据有关的环境标准和规定,依照严格的程序颁发给厂商,附印于产品及包装上,以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或服务从研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对生态系统无危害或危害极小。环境标志工作一般由政府授权给环保机构负责进行。

     1977年,德国开始执行蓝色天使制度,这是世界上实施最早的环境标志制度,其内容包涵广泛,实施也非常成功。在此之后,环境标志制度发展迅速,至今已有二十多个发达国家和十多个发展中国家实施这一制度,这一数目还在不断增加。现在,世界上主要的环境标志制度有: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北欧四国的白天鹅制度,美国的绿色签章制度和科学证书制度,奥地利的生态标章,法国的NF环境,葡萄牙的生态产品,欧盟的CE标志和欧洲鲜花计划,瑞典的良好环境选择,‘新西兰的环境选择制度,克罗地亚的环境友好制度,印度的生态标志制度,韩国的生态标章制度,新加坡的绿色标章制度,中国台湾的环保标志制度等。


2.环境标志与WTO


    GATT第3条“内地税与内地规章的国民待遇”第1款中提出:“各缔约国(方)认为:内地税和其他内地费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兜售、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法令、条例和规定,以及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要求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在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实施时,不应用来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这一条款与环境标志之间存在着潜在的不协调。在一定前提下,根据GATT这一条款的意思,环境标志计划有可能构成贸易歧视。为了保持环境标志措施与GATT第3条的一致性,必须对措施的目的和影响,以及措施是否将改变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分别加以考虑。此外,GATT的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是WTO关于环境与贸易最基本的规定,对“必要性”的概念和“不合理的歧视”进行分析,因此在采取环境标志措施时也可能被采用。

    WTO成立前,GATT已经开始了针对环境标志的工作,该工作由环境措施和国际贸易工作组进行。这一工作组于1991年11月召集,它的目标之一就是考察保护环境的标志和新形式包装要求对贸易的影响。工作组认为应该使外国供应商有权参与生态标志和产品标准的制定过程,并提高对他们贸易的关注,同时使他们有权使用认证系统,并以与国内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条件授予他们环境标志。*WTO成立后,关于包装和标志计划的项目从GATT工作组转交给新的WTO委员会,WTO关于贸易和环境的委员会将继续审查这一问题,并就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研究。


3.环境标志对我国的影响及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


    环境标志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独特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它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是极为不利的。因为环境标志制度所确定的产品的环境标准相当高,发展中国家的厂商很难满足标志要求,为达到环境标志的要求,产品的生产必须改变原材料成分及生产工艺,这又受到其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及技术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同时,产品检测的难度增大,环境标志费用也是一种额外的负担。因此,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这将大大降低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随着环境标志适用范围的扩大,我国出口产品将受到环境标志制度影响,其冲击程度和影响将大大超过反倾销案。不过,随着消费者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标志的实施也给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展示了广阔的前景,环境标志同样可以成为我国产打开国际市场的有力工具。

    为适应世界发展的潮流,我国也在逐步建立自己的环境标志制度。我国实施环境标志的工作很早就已经展开了,1994年5月17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成立,它是代表国家对环境标志产品实施认证的惟一合法机构。根据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有关部门首先确定了在对环境危害较大的产品中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并于1994年5月30日首次发布了6项环境标志产品的技术要求。1994年7月,国家环保局制定并发布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等文件,为规范有序地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提供了保证。

    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我国的环境标志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该法第13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相应标准。”这对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推广将会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案中的CE标志是一种典型的环境标志。设立CE标志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标志认证提高投放市场产品的质量,并使产品符合减少电磁污染等环保及安全的要求,这与绿色壁垒注重消费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特点是一致的。该指令的另一个目标是消除贸易壁垒。对欧盟内部而言,它确实起到了消除贸易壁垒的作用,但由于这项标志规定的标准较高,发展中国家甚至于其他的一些发达国家都不易达到,它对欧盟外的国家却构成了一道“绿色壁垒”,这也体现了绿色壁垒实质上的歧视性。

[学者建议]

    (1)我国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交流与磋商,吸收和借鉴国外在环境标志制度方面的立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适合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应对环境标志的申请标准、审查标准、检查认逗、使用许可、监督管理、使用期限、争议解决以及假冒环境标志者的法律责任等诸多内容作出具体、明确而又富有操作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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