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且不说一天12个小时的天里,我们仅仅被保证有1小时的“阳光权”是否合理;且不说阳光对生命究竟值多少钱,我们无比悲哀地看到,张柏明一家不仅要见阳已此生无望,就连要一点赔偿也无从谈起!
现实情况是,“阳光权”诉讼案若想有一个圆满结局,仅凭法院司法审判之力已经远不够。一方面,政府规划或城建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是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待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再行补救早就为时已晚,错过弥补的最佳时机;另一方面,房产商为了牟取癌利,对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章建筑,却仍在磨硬抗,强行施工,只待房屋建成卖出后,钱一到手,对日后可能发生的“阳光权”纠纷不管不顾。
从司法审判本身来看,“阳光权”诉讼通常发生在事实成立之后,而法院也总是要等到既成事实后方可立案,从而耽误了在原告起诉前就将环境侵权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的极好机会。以张柏明案为例,在他前面没有楼房时他无法去起诉开发商或规划局,等楼造成了房也卖了,法院判他拆房0.8米,难道真让他拿着工具去对面凿人家屋顶不成?
因此,我们呼唤政府能针对百姓的“阳光权”问题台一系列的“阳光政策”。
首当其冲的是,应当注重“提前”,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而不应该把维权寄托在“事后胜诉”上。让法律充分发挥事前的预防和制止功能,而不能仅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力。只有这样,才不会发生张柏明那样赢了官司输了切的悲哀结局。
其次,我们期待对违反规划随意建房的利欲熏心的房地产商的制裁升级,不是像现在这样简单地一罚了事,而是把安置张柏明这样的弱势群体作为他们的义务。你不愿意拆房还张柏明“阳光权”也行,那就罚你张柏明家换一套高一点的房子如何?
后,我们呼唤的是政府能够增加规划审批部门的透明度,满足普通公民查询自己住宅小区内的土地规划的权利。由于正是因为房屋买卖双方对规划问题上的高度信息不对称,开发商才有蒙骗购房者的充分余地;而正因为连律师去取证也难看到规划全图,才导致开发商或规划部门可以随意推卸责任,增加维权难度。
对很多如“张柏明”一样的弱势群体,必先争取到足的“知情权”和“话语权”才有“阳光权”可言。我们期待“亲民政府”能在保护开发商的同时更多地关怀人性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