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权”的纠纷在我们这个城市里越来越多,但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个公民权利的由来和重要性,以及解决阳光权问题的难点所在。专家认为,“阳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要真正维护,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因此难度相当大。
“阳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张为诚教授说:“消费者首先要了解对 阳光权 的规定的依据。设计建筑规范的出发点是要保证每户人家的朝南窗台上有一小时的有效日照。 有效日照 指早上8点到下午4点之间的日照,一般冬至或大寒日那天为测量日,我个人看来,大寒日更科学一点。”
“但是,你会发现,各地对这个规范的理解,有时候会变成建筑间距。像上海中心城区是1比1,这是可以通过当地日照角度计算出来的。越向北方,这个间距就应该越大,在东北可能会很大,在广州则可以设计得小一些。但是根据我个人的计算,像上海这样的纬度,要保证大寒日的日照时间1小时,建筑间距要1比1.3才充分。”
张教授还提醒说:“事实上,对高层建筑和多层建筑,规范是完全不同的,这是因为两者的遮光效果完全不同。高层楼房,尤其是点式房型的建筑,宽度相对于高度来说微不足道,即使遮挡住了阳光,过一会儿太阳偏西了可能就好了,所以只要控制1小时的规范就可以了。但是对于多层楼房,宽度就显得很大,只要楼间距不足,遮挡住太阳,可能一整天都再也见不到阳光了,所以对多层楼房和板式高层楼房的楼间距控制应该严格执行。”
张为诚教授还对“阳光权”的由来作了解释。
他说:“从20世纪20年代产生于德国的现代主义建筑理论中就可以看到人类对于阳光的重视,当时提出的住宅三大要素即阳光、空气、绿化。很多标准也是在那个时代就有的,包括空气质量、绿化率的概念,也包括住宅的日照时间等。阳光不仅对人体的生理有重要的作用,更对人的心理健康有着难以估量的作用。国外的住宅现状是间距普遍较宽,除了日本等少数人口密度过大的国家外,越发达的国家做得往往越好,因为在其政府和法律的理念中就包含了 阳光权 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概念。”
“中国的现状是在 阳光权 问题上对开发商的制裁太轻,对一些政府职能部门的管制也不够,出了问题老百姓往往没有好的解决途径。如果有人大代表提议案要求立法推动解决这个问题,我举双手赞成。”张教授说。
平衡各方利益
“在 阳光权 的问题上,政府要平衡好普通市民与开发商之间的利。”本刊学术顾问、上海四维律师事务所於炯认为:“开发商的利益驱动使得他们总希望能在有限的土地上多造房子,但老百姓正相反。这时候法律就像一架天平,向任何一方倾斜都会严重害另一方权益。”
於律师说:“国家制定的一小时日照标准是一个 温饱 标准,是一个下限,如果开发商老是贴着底线行事,未免在道德上太差了。其实,国家的底线也是一直在变化的,比如以前困户的标准是人均住房2平方米,现在廉租房标准7平方米。上海对建容积率的标准也是一直在变化的。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可以期待政府的技术部门制定新的标准,也可以期待有人大代表提出这方面的议案。但是,我想大家也势必会想到这是否会引起房价上涨的问题,所以这些行为也必须谨慎。”
“作为一个律师,我最想告诉消费者的还是,遇到这样的事情应该如何去解决呢?”炯说,“我们知道,房产商造房子总要通过规划部门的批准,于是就有三种可能的情况。以张柏明的案件为例,一种能是房产商在他前面造7层楼房根本没通过规划局批准,属于违章建筑;一种是规划部门批准房产商在此造楼房,但没有批准它造这么高,是房产商擅自改变了规划;还有一种则是规划部门 捣浆糊 ,同意了房产商建造超标的楼房。”
於律师颇为无奈地表示:“按照目前的情况看,这三种情况都很难解决。如果是违章建,法律上没有异议,当然是拆除,可这不是草棚而是楼房,怎么拆?炸掉吗?如果是改变规划建造,按照律也应该拆除恢复原样,可是依然很难执行,往往到最后是政府罚开发商一笔款项,开发商再赔点钱了事。现在市面上很多烂尾楼在拍卖,基本上都是有很多规划方面的问题,那为何还有人出巨资收购,因为他们知道最终都能通过罚款来决的。如果是规划部门违规审批,那你如果去告开发商,他就用我有规划来搪塞,让你只能去告规划部门,打行政诉讼,可是这么做获胜的几率微乎其微,因为别说个人,即使律师去查证也无法拿到确切的规划。没有证据如何打官司?”
“很悲哀,现在的房价高,开发商即使赔点小钱也要多盖一幢楼,因为那样收益更大,这就决定了对 阳光权 维权相当困难。”於炯最表示,“作为消费者能做的,大概只有在签订合同时多加注意,详细注明图纸附件上的各种设施,一旦发生纠纷能多赔点钱另外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在得悉开发商要盖楼但还没盖的时候就去找规划局理论,让政府尽早介入此事,否则一旦大楼破土而出就无法拆除,你的 阳光权 可能就永远地失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