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的情况下,迫于当地的政策、法律的压力,或为了谋取额外的利
益,将其彻底淘汰的技术或设备,转移出去。而受让方则往往是受害
者,是在对技术或设备不甚了解或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购买的。
4.污染转嫁或转移的方式I
污染转嫁或转移的形式、涂释形形色色.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四种:
污染物的直接转嫁,通过污染项目、设备和工艺的转嫁,治污责任
的转嫁,污染后果的转嫁。’
(1)污染物的直接转嫁
这是一种较为普通、直接且简易的转嫁途径,表现为如下方式:
第一,直接将有毒有害的固体废物或其他污染物运输、排放到本区
域之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第二,将一国或地区已停止生产的生产
过程中污染严重的产品转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生产,或将直接产生严
重污染的产品出口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污染
物或将污染物排放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公海以及大气层中。
(2)通过污染项目、设备和工艺的转嫁
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将一些资源、能源浪费严重、工艺落后、污染
严重、治理无望而淘汰下来的工艺、设备、技术或工程项目转让给
发展中国家、农村或小城镇;在跨国、跨地区投资时,投资者垄断
环境保护技术或为节省投资而不引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备。
(3)治污责任的转嫁
表现在国内排污收费制度不合理,收费低于治污费用,出现一些企
业宁愿缴纳一定的排污费购买排污权,不愿投资治理污染,从而将
环境污染的大部分治理,责任转嫁给社会,极大地加重社会治理环
境污染的负担。当然所有的污染转嫁都是一种治污责任的转嫁,但
这里特指企业向社会转嫁治污责任。
(4)污染后果的转嫁
表现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利用高新技术部分解决或减轻了本国或本地
区的工业文明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对他国或他地区则实施环境保
护技术垄断。这种技术垄断的结果是:发达国家创造现代工业文明,
并利用高新环境保护技术使自己免遭或少遭受污染,而对发展中国
家实行环境保护技术垄断和封锁,将污染消极地转嫁给技术落后的
发展中国家,使发展中国家因贫穷落后而承受这种工业文明所造成
的被转嫁的环境污染苦果。
本案是一起转移污染而导致的环境损害的典型案例。沈阳冶炼厂的
行为属于污染转嫁中的污染物的直接转嫁,其转移的有毒废物对环
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接受转移的鸡西化工局劳动服务公司没有任
何处理能力,沈阳冶炼厂明知该劳动服务公司无任何处理毒性废物
的能力与资格仍与其签订合同,由于合同的目的在于逃避其治理污
染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
事行为无效此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丽且,沈阳冶炼厂不遵守有关危
险废物转移申报登记规定,直接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第49条第3款与第51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64条第2项、第3项规
定,沈阳冶炼厂和鸡西化工局劳动服务公司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
法律后果。因此沈阳冶炼厂拒不承担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
理由的。至于本案中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能否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从本案污染事实看,所污染的土地、地表水、地下水均在鸡西市市
区内,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而鸡西市梨树区人民
政府则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事实上
被污染区域的人员安置、污染治理等都需政府出面解决,更
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利害关系,本案裁决结果对其均具有至关重要
的影响,且在诉讼中能以自己独立的名义进行起诉与应诉,故根据民事诉
讼原告的资格条件进行衡量,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符合起诉主体资格是
不容置疑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值得商榷的。
①本案例参见<一重大污染案引发的争议),载(中国环境报),1999-
05-29,
第3版。
②参见(西方国家大肆“出口’’污染),载<参考消息),1996-05-
19。
③参见叶汝求等:(环境与贸易),282页,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
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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