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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冶炼厂非法向黑龙江鸡西市梨树区转移有毒化工废渣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案
关闭窗口 日期:[jf:year]年[jf:month]月[jf:day]日[jf:hour]时 来源:《环境保护法典型案例》 作者:[jf:author] 编辑:yoko

  后的情况下,迫于当地的政策、法律的压力,或为了谋取额外的利

  益,将其彻底淘汰的技术或设备,转移出去。而受让方则往往是受害

  者,是在对技术或设备不甚了解或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购买的。

  4.污染转嫁或转移的方式I

  污染转嫁或转移的形式、涂释形形色色.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四种:


  污染物的直接转嫁,通过污染项目、设备和工艺的转嫁,治污责任

  的转嫁,污染后果的转嫁。’

  (1)污染物的直接转嫁

  这是一种较为普通、直接且简易的转嫁途径,表现为如下方式:


  第一,直接将有毒有害的固体废物或其他污染物运输、排放到本区

  域之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第二,将一国或地区已停止生产的生产

  过程中污染严重的产品转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生产,或将直接产生严

  重污染的产品出口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污染

  物或将污染物排放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公海以及大气层中。

  (2)通过污染项目、设备和工艺的转嫁

  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将一些资源、能源浪费严重、工艺落后、污染


  严重、治理无望而淘汰下来的工艺、设备、技术或工程项目转让给

  发展中国家、农村或小城镇;在跨国、跨地区投资时,投资者垄断

  环境保护技术或为节省投资而不引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备。

  (3)治污责任的转嫁

  表现在国内排污收费制度不合理,收费低于治污费用,出现一些企


  业宁愿缴纳一定的排污费购买排污权,不愿投资治理污染,从而将

  环境污染的大部分治理,责任转嫁给社会,极大地加重社会治理环

  境污染的负担。当然所有的污染转嫁都是一种治污责任的转嫁,但

  这里特指企业向社会转嫁治污责任。

  (4)污染后果的转嫁

  表现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利用高新技术部分解决或减轻了本国或本地


  区的工业文明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对他国或他地区则实施环境保

  护技术垄断。这种技术垄断的结果是:发达国家创造现代工业文明,

  并利用高新环境保护技术使自己免遭或少遭受污染,而对发展中国

  家实行环境保护技术垄断和封锁,将污染消极地转嫁给技术落后的

  发展中国家,使发展中国家因贫穷落后而承受这种工业文明所造成

  的被转嫁的环境污染苦果。

  本案是一起转移污染而导致的环境损害的典型案例。沈阳冶炼厂的


  行为属于污染转嫁中的污染物的直接转嫁,其转移的有毒废物对环

  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接受转移的鸡西化工局劳动服务公司没有任

  何处理能力,沈阳冶炼厂明知该劳动服务公司无任何处理毒性废物

  的能力与资格仍与其签订合同,由于合同的目的在于逃避其治理污

  染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

  事行为无效此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丽且,沈阳冶炼厂不遵守有关危

  险废物转移申报登记规定,直接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第49条第3款与第51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64条第2项、第3项规

  定,沈阳冶炼厂和鸡西化工局劳动服务公司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

  法律后果。因此沈阳冶炼厂拒不承担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

  理由的。至于本案中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能否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从本案污染事实看,所污染的土地、地表水、地下水均在鸡西市市

  区内,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而鸡西市梨树区人民

  政府则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事实上

  被污染区域的人员安置、污染治理等都需政府出面解决,更


  有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利害关系,本案裁决结果对其均具有至关重要

  的影响,且在诉讼中能以自己独立的名义进行起诉与应诉,故根据民事诉

  讼原告的资格条件进行衡量,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政府符合起诉主体资格是

  不容置疑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值得商榷的。

  ①本案例参见<一重大污染案引发的争议),载(中国环境报),1999-


  05-29,

  第3版。

  ②参见(西方国家大肆“出口’’污染),载<参考消息),1996-05-


  19。

  ③参见叶汝求等:(环境与贸易),282页,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


  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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