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环境新闻|法庭内外|非诉项目|学术探讨|法律文书|案例选编|政策法规|环保产业|长三角动态|环保法律论坛
你的位置:首页 > 非诉项目 > 绿色贸易 > 正文
本站搜索
国际贸易中的“环境例外”规则
关闭窗口 日期:2006年6月27日22时 来源:中国环境法网 作者:别涛 编辑:小小
壁垒之分。乌拉圭回合和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关税壁垒,规范并减少非关税壁垒。

  在环保领域,关税壁垒是非常有限的,基于环境考虑的关税及特定收费,因其征收对象的环境影响不同而在税费的种类及征收额度上有所差异。非关税壁垒则主要表现为:环境技术法规、环境标准、环境合格评定程序(如各种环境认定、认证、资格要求)等技术性壁垒;环境卫生检疫措施;环境标志、包装和废物回收要求、工艺和生产方法(PPM)的环境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或影响贸易的手段,如基于环境保护的数量限制或者配额、进出口环境审批许可程序、基于环境保护的补贴(如直接的财政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优惠)等多种具体形式。

  4.明确实施贸易限制的国家机关

  通过环境例外措施实施贸易限制的国家机关:WTO的主体是成员国政府,即使1994年后由成员国该称成员方,用以包括某些独立关税地区,但权利和义务主体仍为政府。《中国加入议定书》第7条第4款对中国更有特别要求。该款明确规定,中国实行的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等“非关税壁垒”,“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国家以下一级的主管机关实施和执行”。但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之定义,在服务贸易领域,“成员的措施”不仅包括成员国政府和主管机关的措施,还包括政府或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利的非政府机构采取的措施。

  三、环境例外措施的适用规则

  一个国家希望通过环境例外措施对国际贸易实施正当的限制,就必须遵守若干规则的要求。这既有实体性要求,也有程序性要求。总体趋势是援引例外的实体条件越来越严,程序要求也愈加规范。根据WTO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环境例外措施的适用至少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和要求:

  ——明确适用范围。如前所述,环境例外措施主要适用于五个基本领域,即保护人的健康和生命;保护动植物的健康和生命;保护具有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广义的环境保护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及其特定对象。如根据《农业协定》附件2的规定,政府通过“绿箱”措施提供国内环境支持时,就必须在特定的范围之内进行,即必须是“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的一部分”、“与环境计划有关的研究”、“与环境计划有关的基础设施工程”。

  ——符合规定条件。WTO各主要法律文件对例外措施大都规定了具体的限制条件,只有遵守规定条件的环境例外措施才能获得正当性。例如GATT第20条虽然规定了若干环境例外措施,但几乎针对每种例外措施都同时规定了许多诘屈聱牙的词句,其实质就是必须遵守的限制条件。也有一些限制条件相对明确些。如《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8条8.2(c)就政府向企业提供环境守法补贴,明确规定了5项具体条件;《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环境检疫和其他环境例外措施,也设定了具体的技术要求。

  ——遵守立法权限。设定环境例外措施必须符合立法权限。在中国,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或者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也指出,地方政府对于与WTO有关的贸易政策没有自主权。但是,地方立法机关在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情况下,在其立法权限内可以制定地方性环境法规,包括“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地方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有权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环境规章。因此,“用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措施”作为贸易管理制度,依法应由国家统一规定,这也是贸易制度统一实施的要求;但“具有贸易影响的环境措施”作为环境管理制度,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权作出相应规定。当然,国家环保、外贸等主管部门为了实施有关环境和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条约,也有权通过部门规章设定相应的环境措施和贸易措施。

  ——措施确属必需。关于例外措施的“必要性”问题,GATT以及WTO其他法律文件都有要求,只是具体措辞有所区别。结合环境与贸易的国际实践,环境例外措施的必要性,可以从几方面判断:第一,是否具有直接联系,即所采取的贸易措施与期望实现的环境目标之间具有直接联系,即该措施不仅应当与环境保护“有关”(relatingto),而且应当“主要目的在于”(primarilyaimedat)保护环境。第二,有无其他没有冲突的措施,即在实现环境目标的多个备选方案中,没有其他符合基本贸易原则的措施,因而只能选择例外措施。第三,是否比例适当,即所采取的措对贸易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与期望达到的环境目标应当是适当的、成比例的。第四,是否背离程度最小,即实际选择的环境措施与基本贸易原则的背离程度,应当最小。

  ——具有科学依据。关于环境措施的“科学性”要求,国际贸易法律与国际环境法律之间不尽协调。1992年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主要环境法律文件多确立了预警原则,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不得成为各国拒不采取环境措施的理由。对比而言,1994年达成的WTO有关文件,则从减少贸易限制出发,要求影响国际贸易的措施必须具有科学依据。例如《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2条、第5条规定,检疫措施的选择必须具有充分的科学证据,并经过详细的风险评估。WTO曾在1998年加拿大诉澳大利亚鲑鱼进口限制案的裁决中,认定澳大利亚的进口限制没有以风险分析为依据,因而予以撤销。因此,为慎重起见,在决定采取某项环境例外措施之前,经过科学论证,明确科学依据,无疑会极大地增强该措施的正当性。

  ——尽量采用国际标准。为了促进国际协调,WTO鼓励各国实施贸易限制措施应当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如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条、《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3条和第12条等规定,各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施有关技术法规、标准、认定程序或者检疫措施,应尽量以有关的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为基础,从而增强国际协调,减少贸易摩擦。

  ——程序设置合理。从GATT到WTO,有关法律文件都明确要求,包括环境措施在内的例外措施不得构成不合理、武断的贸易障碍,其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这些情况往往表现在程序方面。如GATT第8条规定,“有必要最大限度地减少进出口手续的复杂程序,并减少和简化单证要求”。因此,环境例外措施特别是技术性措施的程序设置应当合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烦琐程序。

  ——重视国际合作。根据WTO有关规定和国际实践,包括环境例外措施在内的贸易措施,无论是在其形成之前,还是实施过程之中,或者产生纠纷之后,都应当尽量通过国际合作避免或者减少纠纷。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2条第7项和第9项要求,在贸易措施的拟议阶段应在国际范围征求意见;对其他国家的同等措施可以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等效接受。《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4条也规定,对其他国家的检疫措施应予等效承认。在1995年委内瑞拉、巴西诉美国汽油排放标准案中,上诉庭明确指出,在争端产生之前,如果美国设法与委内瑞拉和巴西合作,根据现有技术条件,完全可以解决困难从而避免纠纷;争端产生之后,美国也没有设法与委内瑞拉和巴西合作解决该困难。这也构成美国的过错。最后裁定美国的环境措施违反了WTO规则。

  ——各国一视同仁。根据GATT非歧视原则的要求,一国采取环境例外措施,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其他国家之间形成国别歧视,即应在所有外国之间实行“外外平等”,否则就违反了最惠国待遇的要求。

  ——内外同等对待。基于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应当与对国内生产和消费的限制措施一同实施。对同类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环保产品和服务),不论进口或是国内,限制措施应同等适用。否则就会被指控为限制进口和保护国内,从而违反国民待遇的要求。

  ——力求公开透明。这是WTO的一般要求,在环境保护等技术性强的领域表现尤为必要。对各项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环境例外措施,它不仅要求成员国及时公布正式文本,还要求在拟议阶段即公布草案以征求意见;不仅要求以本国通用文字公布,还要求以WTO工作语言公布。它还要求成员国及时向WTO通报,并设立或指定咨询点以接受和解答问询。

  四、环境例外措施在中国的初步运用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与贸易领域,面临着既要加强环境保护又要促进贸易发展的双重任务。环境例外措施在中国具有广阔的利用空间。因此,在准确理解环境例外条款的基础上,如何善于利用国际规则允许的环境例外措施,对维护我国环境权益和其他国家利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对环境例外措施的利用,应当做到既要充分,又要合理。

  1.中国具备比较完备的法律基础

  研究实施某项环境例外措施,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基础。环境例外措施的法律基础,由两个领域、六个方面的法律规范构成。

  在国际法领域,环境例外措施的国际法基础主要有:①国际贸易法律体系,包括WTO法律文件特别是各主要协定,以及作为WTO法律文件组成部分的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如前述国际贸易法规中关于环境例外条款的规定,无疑是采取环境例外措施的基本依据。②国际环境法律体系,特别是多边环境协定。国际环境法律中关于贸易条款的规定(如《巴塞尔公约》关于危险废物贸易和《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濒危物种贸易的规定),同样是采取环境例外措施的重要依据。③国际环境与贸易的司法实践,特别是有关国际案例所包含的原则和规则,作为习惯国际法,也是采取环境例外措施的依据。

  如前所述,在WTO框架内,各主要法律文件及其适用的实践(如WTO争端解决机构1995年关于委内瑞拉和巴西诉美国进口汽油排放标准案以及其他有关环境与贸易纠纷的裁决),都承认和允许成员国有权“采取和实施”、“制定和维持”为保护环境所必要的例外措施,用以实施贸易限制。

  在国内法领域,在我国国内,也有许多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授权环保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贸易限制的法律规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①国内环境立法。如《环境保护法》第30条和第35条第4项明确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否则环保部门有权予以处罚。又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5条和第66至68条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必须经过环保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②国内贸易立法。如《对外贸易法》和有关“三资”企业等许多法律法规,也基于保护环境和资源的需要,对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定了若干禁止或限制措施。③其他经济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中关于环境与贸易的规定,特别是其中基于环境保护的考虑,对贸易、投资实施限制的规定。

  2.中国利用环境例外措施的初步实践

  为了今后更有效地利用环境例外措施,以保护我国的环境权益和其他国家利益,有必要对我国近年来实施环境例外措施的实践予以回顾。

  ——在货物贸易方面,国家先后对损害我国环境的有关货物的进出口,依法实施了必需的贸易措施。有关法规主要见诸《货物进出口条例》及环保、外贸、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公布的一系列禁止、限制目录。

  环境例外措施涉及的货物和已经采取的具体手段,主要包括:在化学品领域,实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登记、农药进口环境风险评估;在转基因生物(GMOs)领域,对进口大豆等农业转基因作物的实行生物安全评价和标识管理;在外来物种领域,限制外来入侵物种的进口,并公布了限制名单;在食品领域,曾禁止受二恶英(Dioxin)污染的比利时、荷兰鸡肉和携带有害昆虫的菲律宾香蕉的进口;在包装材料领域,曾先后禁止含松毛线虫、天牛等有害生物的美国、日本、欧盟、韩国的木质包装货物进口;在建材领域,要求对进口建筑石材、涂料实行健康检疫;在废物领域,一直实行严格的进口许可,并先后发布和修正限制进口和禁止进口的废物名录;在消耗臭氧层物质领域,实行进出口配额管理;在动植物领域,先后对象牙、犀牛角、虎骨等濒危动物及其制品以及发菜等植物及其制品的出口实施禁止;在设备管理领域,禁止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在机动车领域,先后禁止含铅汽油、化油器类轿车及达不到排放标准电喷轿车的国内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口。最近,为促进特种行业达标排放,国家明确禁止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企业生产、出口柠檬酸产品。

  ——在技术贸易方面,我国先后对损害我国环境的有关技术的进出口,依法实施了相

  应的贸易措施。涉及的技术和相应的环境例外措施,主要见诸国务院发布的《技术进出口条例》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等文件明确列举的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技术及工艺名录。

  ——在服务贸易方面,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环境服务贸易管理规定。现有规定主要见诸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中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环境服务”部分。中国已就环境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作了具体承诺,但同时已经明确就“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查”的开放作了例外规定,即不实行对外开放。

  ——在外商投资方面,我国根据其对我国环境的实际影响,依法实施了相应的管制措

  施。涉及环境保护的投资管理措施,主要见诸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规定。

  ——在环境补贴方面,我国从促进环境保护出发,先后实行了一系列补贴性质的环境

  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例如,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对低污染排放的汽车减征15%的消费税,对列入《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当前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和污水处理(产品)目录》、《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环保产业、产品和技术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对退耕还林还草实行国家补贴,对重点地区水污染防治项目通过排污费贴息,对有利于污染控制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提供贷款贴息资金。最近为了支持“非典”防治,决定减免有关排污单位的排污费。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2条的定义,这些优惠待遇均属“补贴”。但根据第8条的规定,这类补贴为“不可诉的补贴”,因而也具有环境补贴或者环境例外措施的属性。

  在环境与贸易领域,中国还依法实施了一系列其他有关环境措施,如环境标志认证、环保产品认定、有机食品认证、环境工程设计资格管理、环境工程运营资格审查、污染源连续自动监测仪器认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的国家认定等。这些措施对有关产品、投资和服务的市场准入也具有相应影响。根据WTO规则,这些措施同样也是正当的。

  客观地说,我国在对外贸易领域运用环境保护措施方面,既有经验也有教训。例如,为了控制废物转移,我国环保部门自1996年以来一直对废物进口实行严格的数量限制和进口许可制度。实践也已证明,这种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是完全符合国际环境和贸易法律规则的,对控制境外废物越境转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1994年开始实施的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登记制度,则受到了强烈挑战。部分外国化学公司指责化学品环境登记程序不符合国民待遇,并通过其本国政府,在中国入世谈判中一再提出这个问题。最后的结果是,《WTO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3节和第196节规定: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中国“化学品首次进口登记程序”表示关注;对此,中国代表则承诺,将在加入后1年内,废除或修改有关措施,并保证完全的国民待遇。

  五、结语

  环境例外措施的“运用之妙,存乎于心。”熟悉WTO框架下的环境例外措施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规则,对作为WTO大家庭的新成员和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正确处理环境与贸易关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应当在准确理解“环境例外”必要条件的基础上,善于根据国内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充分、合理地运用环境例外条款,用以维护本国环境权益和其他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遇到其他成员方对其环境例外措施的反对和异疑时,还应当善于依据WTO规则和国际司法惯例,积极陈述和申辩所采取的环境例外措施的正当性、合理性,维护其环境例外措施。第三,应当积极抵制其他国家不合理的环境措施。由于发展水平和技术差距,发展中国家往往是发达国家环境例外措施的受害者。因此,发展中国家不仅要善于合理利用环境例外措施,还要善于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勇于抵制其他国家以“环境保护”之名而行贸易保护之实的行为,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和其他国家利益。

  主要参考文献:

  1.《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件(中英文对照)》,法律出版社,2000年

  2.《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英文对照)》,法律出版社,2001年

  3.《中国环保法规与WTO规则(汉英对照文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

  4.《中国批准和签署的国际环境条约文集》,学苑出版社,1999年

  5.《中国环境保护法规全书》(1982——2003),化工出版社,2003年

  6.《中国环境保护政策全书》,化工出版社,2002年


本条共有3页  上一页 1 2 3

· 欧盟RoHS指令直指机电产品 中国积极应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摘录) (1994-05-12)
· 国际贸易中的“环境例外”规则
· WTO与绿色贸易壁垒中的PPM问题研究
· 上海旺泉油桶泵(插桶泵,电动抽液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