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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众有效参与环保的突破口——解读《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关闭窗口 日期:2006年6月29日20时 来源:中国司法考试网 作者:责辑 编辑:小小
  我国环保领域第一部有关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今天由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发布,该局副局长潘岳认为,暂行办法中的7个方面不仅明确了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而且规定了参与环评的具体范围、程序、方式和期限,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环保总局将以环境影响评价领域为突破口,推动公众对环境事务的有效参与。

  六种情况都须征求公众意见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公众参与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6种情况应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环评法第11条、第21条、第24条规定范围内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活动、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活动等6种情况都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七日内向公众公告与建设项目有关信息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编制机关应当在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五项信息;还要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等进行公开。

  暂行办法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送审批或审查前,建设单位、编制机关、受委托单位应进行公众意见反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根据法律授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和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并判断其合理性。

  应公开环评报告书简本

  暂行办法针对环评报告书过于专业等情况,要求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公开环评报告书简本,便于公众了解信息。

  公众参与形式有五种

  暂行办法规定公众参与形式有5种: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十天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公开征求公众对建设项目或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以下统称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少于10日。

  信息公开分两个阶段进行

  环评开始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项目名称及概要等信息;在环评进行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公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以及主要预防措施等内容。

  环评审批阶段,环保部门应当公告已受理的环评文件简要信息与审批结果。

  公众意见采纳与否要有说明

  为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报审的环评报告书中附上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暂行办法同时还对编制和审查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如何征求公众意见做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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