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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申请书
关闭窗口 日期:2006年7月27日20时 来源: 作者: 编辑:eplawyer

1.格式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的内容)
1.……
2.……(写明给付数量、金额等)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亦称先行给付。先予执行的条件是: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③在作出判决之前采取。

先予执行的范围主要有三类:

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先予执行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