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日前对环境违法行为能否立案作出明确界定,五类行为必须立案调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在日前公布的《浙江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规范》中规定,环保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以及媒体等披露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予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这些条件包括: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依法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属于环保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发现的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还指出,对需要及时制止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或事后难以取证的违法行为,应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并补办立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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