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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基本建成生态型城市框架体系
关闭窗口 日期:2006年8月20日11时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洪梅芬 陈春艳 编辑:eplawyer

  本报讯(记者洪梅芬陈春艳)昨天,市政府新闻发言人以书面形式发布了市政府近日颁布的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十一五”期间,上海要确保完成的环保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建成生态型城市框架体系。环境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城市发展更和谐;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城市环境更安全;环境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城市管理更科学;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活更美好。

  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和本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意见》明确提出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指标,其中包括:到2010年,本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15%,控制在25.9万吨左右;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26%,控制在38万吨以内;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环保重点监管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95%;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稳定在85%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关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本市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通过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动态管理,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跟踪监控,确保完成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违法建设的项目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没有获得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不予审批。同时企业必须依法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污染物检测和监督检查,统计部门将把污染物排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体系。

  关于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一是积极推行规划和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工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资源利用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相关政策开展环境影响论证,从决策源头预防污染;二是实施区域优化开发,加快中心城区和郊区新城产业结构调整,加快郊区城镇和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加快工业园区产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的保护。

  在严格实施项目环境准入制度方面,《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明确项目环境准入要求,积极推进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严把项目审批关。对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工业园区,在招商和环评审批时必须严格把关,禁止引进新建项目。对未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或者能耗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无法做到增产减污或增产不增污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评文件,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项目立项,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施工建设。

  对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意见》提出要坚持源头节约、过程控制、末端循环并重的方法,以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为重点,以节约使用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建设一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循环经济园区、循环经济示范区县或社区,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和家庭创建活动,引导社会走上循环节约的道路。同时还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促进生产、消费方式的转变。实行能效标识、环境标识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控制保健品、化妆品、食品等重点行业过度包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切实降低资源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