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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注意:上海推出新法规整治环保“顽疾”
关闭窗口 日期:2006年6月19日16时 来源:新华网 作者:陆文军 编辑:谢贤林
       经两年多艰苦的修订《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日正式实施。记者专访了上海市环保局副局长孙建,他表示,新《条例》可以说是环保部门与污染企业斗争的经验总结,填堵了许多制度漏洞,矛头直指环保执法“取证难”、环保违法“成本低”、环保违法“钻空子”等环保“顽疾”:     --环保部门暂扣、封存权确保堵截污染源。新《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在一定条件下有暂扣、封存的权力,堵住了原先环保法规的漏洞,大大提高了环保违法成本。     

    --谁的孩子谁抱走,“滑头”企业无处逃。新《条例》明确规定,各企业对自己的污水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负法律责任,谁的排放口出问题就找谁算账。孙建说,以前经常出现甲企业排污口查出排污超标,甲却指认是乙企业借道排污。而环保部门容易陷入这样的“取证困局”,消耗大量的执法成本。现在新规定可以有效解决企业间互相推诿的情况。    

     --环保措施不到位,甭想搞房地产。有些房地产商非常短视,只顾造房赚钱,根本不考虑排污设施,或者造些“挂羊头、卖狗肉”的假污水处理设施,最终还是把生活污水偷偷排入河道。根据新《条例》,环保基础设施不合格,就不允许建房产项目。    

     --“限期治理”不再是排污“防空洞”。以前对排污不达标企业进行“限期治理”措施也让环保部门头痛,有些企业利用法规的漏洞钻空子,把“限期”当成了排污“防空洞”,在此监管真空期内大肆排放。新《条例》规定了限期不超过12个月,此外 “试生产”也不再是乱排放的借口。     

    --曝光污染企业名单比罚款100万元还有效。记者注意到新《条例》规定: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可以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上海市环保局法规处处长黄震说,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对排污违规、违法企业的公布措施,将大大提高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有时甚至比罚款100万元还有效。    

     孙建说,《条例》还作出了“超标违法”的新规定。以前要认定排污违法,必须有排放超标的事实,同时必须认定排放责任人主观故意。有些企业就利用这些漏洞,进行狡辩,万般借口就是不承认故意排污。现在新《条例》只要确定排放超标、并严重污染环境,就可以认定违法,箭头直指“取证难”、“违法成本低”的问题,那些“滑头”企业将“没有任何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