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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非法出让土地
关闭窗口 日期:2006年5月29日15时 来源:《土地与房产管理法案例解析》 作者: 编辑:谢贤林

  [案情介绍]

  1994年3月,某省地产开发公司为获得土地,与该省某市<BR>土管局达成了该市城郊某村20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经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将上述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1994年11月,某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的土地管理局签订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省地产开发公司以每亩10万元的价格取得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该地产公司受让土地后,在未经任何开发的情况下,开始转让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1995年2月,该公司与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省地产开发公司将其以出让方式获得的20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价格为每亩15万元,共计30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了交付的期限、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1995年3月,该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1995年6月,该省土地管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省地产开发公司1000万元的非法所得,并收回厂房地产公司的200有的土地使用权。

  [法律分析]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按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出让金,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合同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故本案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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